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, 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。本法所稱民事權益, 包括生命權、健康權、姓名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、肖像權、隱私權、婚姻自主權、監(jiān)護權、所有權、用益物權、擔保物權、著作權、專利權、商標專用權、發(fā)現 (共 2415 字) [閱讀本文]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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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, 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。本法所稱民事權益, 包括生命權、健康權、姓名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、肖像權、隱私權、婚姻自主權、監(jiān)護權、所有權、用益物權、擔保物權、著作權、專利權、商標專用權、發(fā)現 (共 2415 字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