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凡著作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依本法呈請注冊:一、未經注冊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;二、著作人自愿任人翻印仿制者。第二條 依本法以著作物呈請注冊者,應備樣本六份,依后列著作物呈請注冊程序具呈呈送內政部...[繼續(xù)閱讀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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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凡著作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依本法呈請注冊:一、未經注冊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;二、著作人自愿任人翻印仿制者。第二條 依本法以著作物呈請注冊者,應備樣本六份,依后列著作物呈請注冊程序具呈呈送內政部...[繼續(xù)閱讀]
第十五條 人民有發(fā)表言論及刊行著作之自由,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。...[繼續(xù)閱讀]
(六)保證一切抗日人民(地主、資本家、農民工人等)的人權、政權、財政及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信仰、居住、遷徙之自由權,除司法系統及公安機關依法執(zhí)行其職務外,任何機關部隊團體,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或處罰,而人民...[繼續(xù)閱讀]
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就下列著作物,依本法注冊專有重制之利益者,為有著作權:一、文字之著譯。二、美術之制作。三、樂譜劇本。四、發(fā)音片、照片或電影片。就樂譜劇本、發(fā)音片或電影片有著作權者,并得專有公開演奏或上演之...[繼續(xù)閱讀]
第一條 凡著作物未經注冊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,不得依本法聲請注冊。第二條 依本法以著作物聲請注冊者,應備樣本二份,并附具聲請書,載明左列各款事項:一、著作物之名稱及件數;二、著作人之姓名、年齡、籍貫、住址;三、發(fā)...[繼續(xù)閱讀]
第一一條 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...[繼續(xù)閱讀]
修正前條文修正后條文 第三十條 翻印仿制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,處五千元以下罰金;其知情代為出售者亦同。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(yè)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,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 第三十條 翻印仿制或以...[繼續(xù)閱讀]
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、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通訊、人身、居住、遷徙、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權?!谒氖龡l 努力發(fā)展自然科學,以服務于工業(yè)農業(yè)和國防的建設。獎勵科學的發(fā)現和發(fā)明,普及科...[繼續(xù)閱讀]
“出版業(yè)應尊重著作權及出版權,不得有翻版、抄襲、竄改等行為”;出版物“在版權頁上,對初版、再版的時間、印數、著者、譯者的姓名及譯本的原書名等等,均應作如實記載。在再版時,應盡可能與作者聯系,進行必要的修訂”,“稿...[繼續(xù)閱讀]
一切機關團體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圖片,以尊重版權。...[繼續(xù)閱讀]